湖州長三角智慧物流樞紐中心工程檢測監測項目招標
1.發包條件
本發包項目湖州長三角智慧物流樞紐中心工程檢測監測項目已由湖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批通過,資金來源為自籌,出資比例為100%,發包人為湖州市交投智慧物流園發展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發包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發包
2.項目概況與發包范圍
2.1項目規模:預算105萬元。
2.2項目概況:本項目為一期工程,規劃凈用地面積約70618㎡,總建筑面積約154393.46㎡(地上建筑面積149151.57㎡,地下建筑面積5241.89㎡),其中A棟分撥中心建筑面積89388.5㎡;B棟共同配送中心建筑面積24688.04㎡;C棟綜合服務樓建筑面積23294.07㎡,其他附屬工程建筑面積11780.96㎡,主要建設內容包括A棟分撥中心、B棟共同配送中心、C棟綜合服務樓(含地下室及基坑工程,基坑面積約5963平方米,基坑深度約3.36米。)、室外連廊、設備用房、運輸平臺及坡道、門衛室、土方工程、室外地基處理、場內卸貨場地、場內運輸道路、硬化廣場、停車位、圍墻大門以及景觀綠化等。
2.3發包項目建設地點:南太湖新區康山北單元KS-01-02-16B地塊,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區康山北單元王家漾街區內,基地東側為三環西路,北側為現狀工業用地,西側為海王路,南側為規劃道路。
2.4服務范圍:包括樁基檢測工程量為31根鉆孔灌注樁靜載抗壓檢測、3根鉆孔灌注樁靜載抗拔、1231根鉆孔灌注樁低應變檢測及室外地基處理水泥攪拌樁施工質量檢驗(抽檢);基坑面積5963平方米,基坑周長為433.5米,基坑監測工程量為地表沉降75點、樁頂水平和堅向19點、地下水位觀測19點、建筑物沉降觀測1點。(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
2.5服務期限:
1.樁基檢測:工期與樁基施工同步進行(滿足檢測條件且最終檢測成果通過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審查及備案);
2.基坑監測:自基坑開挖至地下室頂板澆筑及基坑回填完成日止(部分區域需至后澆帶封閉及支撐拆除并滿足圖紙要求)。
3.質量標準:滿足國家、部頒有關規范、規程、技術標準要求和設計院驗證樁基受力和地質相關要求。
3.競包資格要求
3.1競包人資格要求:
3.1.1競包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3.1.2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具有履行本項目需求的能力;
3.1.3競包截止日前未被“信用中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3.1.4承擔本項目樁基檢測的單位具備以下要求:具備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綜合檢測機構資質或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或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分項專業類(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乙級及以上資質,同時具備與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及與本項目發包范圍相對應的附表(范圍包括:抗壓靜載、低應變檢測等工程量清單內涉及的內容);
3.1.5承擔本項目基坑監測的單位具備以下要求:具備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分項專業類(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乙級及以上資質,同時具備與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及與本項目發包范圍相對應的附表。(范圍包括:水平位移監測、水位監測、沉降監測等工程量清單內涉及的內容);
3.1.6本項目接受符合上述3.1.4條要求的單位和符合上述3.1.5條要求的單位組成聯合體競包(聯合體總人數不超過2家),以聯合體名義參加本項目競包的,以樁基檢測單位為聯合體牽頭人,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分工,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聯合體各成員方不得再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加本項目的競包。聯合體牽頭人代表聯合體在競包和履行合同中承擔聯合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聯合體成員在競包、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1.7本次競包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資格條件(包含樁基檢測項目負責人、基坑監測項目負責人):
1.樁基檢測項目負責人:具有注冊土木(巖土)工程師證書或巖土工程專業中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證書或工程檢測專業中級工程師或巖土測試檢測專業中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如技術職稱證書無法體現專業名稱的,提供體現相關專業的學歷證書);
2.基坑監測項目負責人:具有注冊土木(巖土)工程師證書或巖土工程專業中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證書或工程測量專業中級工程師或巖土監測專業中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如技術職稱證書無法體現專業名稱的,提供體現相關專業的學歷證書)
3.1.8樁基檢測項目負責人與基坑監測項目負責人不得兼任,一崗一人,其中樁基檢測項目負責人由承擔樁基檢測的單位派出,基坑監測項目負責人由承擔基坑監測的單位派出,且樁基檢測項目負責人為主導專業負責人,負責與發包人的對接溝通與管理。
3.1.9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競包。
3.2其他要求:
3.2.1本項目拒絕競包人及其相關人員在發競包活動中出現串通競包、弄虛作假行為,或在標后履約中出現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參與本項目競包。
3.2.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的發競包活動;
3.2.3(1)本項目采用電子發競包,競包單位在制作電子競包文件前須在湖州市綠色采購服務平臺完成相關注冊;(2)其他要求詳見發包文件第二章競包人須知第1.4條款。
4.競包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競包截止時間下同)為2024年11月29日09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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